在过去的一年当中,通航政策不断出台,2012年12月11日,中国民航局、财政部联合印发的《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正式颁布实施,这是继去年7月《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出台后又一具有实质意义的利好政策,为中国通用航空发展具有推动作用。

  近期,中国民航局修订印发的《引用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已于2012年12月下发到各通航相关企业,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。@江文全-通用航空发布的一条微博带动对该办法的广泛讨论,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,该微博已被转发近200人次。可见《引用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》对通用航空的重要意义。

  此次发布于2012年12月24日的《引用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是针对2010月4月发布的办法进行修订的。那么修订后的办法到底发生哪一些变化?

  实施分类管理,简化审批流程

  新办法明确了引进通用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。一般通用航空器引进由地区管理局备案管理:喷气公务机引进由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,其中大型喷气公务机(包括B737系列、A320系列、世袭1000,及最大起飞全重大于以上机型的喷气公务机,下同)由地区管理局审核,报民航总局核准:其余喷气公务机由地区管理局核准,报民航总局备案。

  以上新的规定,改变了旧办法由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形成的两级管理方式,即地区管理局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及初步审核,民航总局负责核准。由此可见,航空器的引进审批权已由总局逐步下放到地区管理局,并对不同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。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申请项目的处理效率。

  但是,备案是如何定义的?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备案在一定程度还是“核准”。具体来说,地区管理局可通过对申请材料等来判断是否“备案”成功,“备案不成功”即拿不到购机批文,这其实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“核准”。虽然民航局已经进一步放宽了对航空器引进的管控,但是我们期望的是航空器可以像买汽车一样可以自由的买卖(民航局只需在未来的运营中加于管理),完全的市场化运作,只要航空器是处于适航的。增加航空器的保有量,是我们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和根本,我们呼吁民航局进一步、完全放宽对航空器引进的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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